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7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零陸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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