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7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零陸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