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原告 阮文堅 (NGUYENVANKIEN)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李東炫 律師被告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彭國能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