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室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