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70號上訴人即被告濬永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沛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利群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賣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萬7,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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