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5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張簡奉 周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志銘朱素勤陳麗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福全 之繼承系統表。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案外人陳福全於民國100年4月13日死亡,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是請台端更正聲請事項為「債務人陳志銘、陳麗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福全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朱素勤連帶…」。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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