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營簡字第335號

原告 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林泳宏

被告 吳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宋巧莉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宋巧莉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宋巧莉獨資經營玖柒捌企業行,前於民國109年9月14日向原告申請借款,並簽訂授信核定通知書及授信總約定書(以下分別稱系爭通知書、系爭約定書,合稱系爭契約),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22日起至112年9月22日止,並約定自撥款日起6個月為寬限期,應按月付息,自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起,1個月為1期,共分3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依系爭通知書第6條約定,借款利率自借款撥付日起,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百分之0.5即百分之1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0年6月30日後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2年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即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另依系爭約定書第3條(f)款、第11條(a)款約定,若債務未能按期給付,除遲延利息外,應給付自逾期之日起算之6個月內,按遲延利息百分之10,及超過前開時間則依遲延利息之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倘未能按期支付或償付依授總書或任何授信文件所應付之任1宗本金債務者,所有債務立即到期。詎宋巧莉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依系爭約定書第11條(a)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200,000元,及自110年3月22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下稱系爭債務)。又宋巧莉於110年3月13日死亡,被告為宋巧莉之法定繼承人,且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自應於繼承宋巧莉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系爭債務之責。爰依系爭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宋巧莉向原告申請借款,積欠系爭債務未清償等節,業據其提出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總約定書、央行貼放利率暨中華郵政公司存款利率調整表影本各1份、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7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核閱原告所提上開證物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宋巧莉於110年3月13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且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3份、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9頁),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被告自應於繼承宋巧莉之遺產範圍內,承受宋巧莉積欠原告之系爭債務。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吳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