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340號聲請人豐澤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樓法定代理人 賴智平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真光教養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真光教養院之法人登記資料,並查報其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與聲請狀上法定代理人不同,請併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