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35號原告 黃明龍 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 律師被告 黃月英 即大南埔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約60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900元×600平方公尺=114萬元);另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87,571元,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7,571元(計算式:114萬元+87,571元=1,227,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2,286元,尚應補繳891元。
二、被告黃月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