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5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5+1)×43×10=25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12年4月9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0年4月10日起至112年4月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最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另具體敘明聲請前2年起迄今,工作(含每月薪資)變動之情形,特別就工作變動之原因詳予敘明(即屬自願離職或非自願職),並提出相關證明。又本件所載收入數額與其收入總計,有相當出入,應予更正補充。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但已含勞、健保)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歷次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又本件所載支出數額與其支出總計,亦顯有出入,應予更正補充。並釋明以聲請人所述收入,何以負擔所陳支出?或請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如聲請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殊情事,無須負擔自己或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如寄居親友家中,並無房租、水電或衣食支出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依法應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該應受扶養人國稅局財產、最近2年所得清單及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併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另聲請人所列債權數額與其債權總金額並不相符,應予更正補充。
十、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