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5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林冠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壹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林冠廷於99年6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00,00
0元整、150,000元整,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住宅貸款契約及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及借據共貳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1年3月14日、101年4月14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住宅貸款契約及借據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4,180,615元整、138,851元整及自101年3月14日、101年4月14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住宅貸款契約及借據影本可證,爰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2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冠廷│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18061││3月14日起││三四│││5元│││││├──┼───┼─────┼──────┼──────┼───────┤│002│新臺幣│林冠廷│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38851││4月14日起││三四│││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冠廷│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18061││4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冠廷│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8851││5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