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逾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