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李福源 債務人致能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戴澤財 人債務人 姚舒嚴
戴惠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致能實業有限公司、戴澤財、姚舒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柒拾柒萬零貳佰陸拾玖元,暨如聲請狀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致能實業有限公司、戴澤財、戴惠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暨如聲請狀附表編號6至編號7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