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9號聲請人 黃英俊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303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黃英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31號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卷附相關判決可憑。聲請人對本院所為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如認有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應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為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蘇素娥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婷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