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21號聲請人 張玨 法定代理人 張秀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翁加俊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1年度司家調字第7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已向本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事實,有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扶助案件審查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復經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家調字第70號卷宗審核無訛,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高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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