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99年4月9日上午9時21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