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7年8月29日中午1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臺中市○○路,由英才路往美德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路及育德路口,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且隨即採取必要之緊急措施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貿然左轉彎欲沿育德路行駛,適證人 王施涵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搭載告訴人甲○○,沿學士路由美德街往英才路方向行駛而直行進入上開路口,2車遂相撞,致告訴人甲○○受有牙齒及臉部裂傷斷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