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2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12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黃宇蓮
被   告  蘇榮瑞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27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黃麗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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