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綽光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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