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楊家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楊家蓉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㈢債務人楊家蓉應給付債權人41325元整,及自民國106年10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6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㈣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4132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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