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98號原告 劉淑美
粟明德 粟有容 劉亞男 劉得粮 廖美惠 楊乘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 律師被告 許孟芝 ( 許春秀 即 許碩原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原本事實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 栗明德 、 栗明容 」記載,應更正為「粟明德、 粟明容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