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77號聲請人 劉佳欣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