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56號聲請人 陳奕伶 代理人 章佩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6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惠萍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2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士奇傳播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9-NY-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