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330號聲請人 李忠義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另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助利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上開報表經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簽到簿、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