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中午,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五樓之一,查獲被告甲○○涉犯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時,所扣得之安非他命一包重約○‧四公克;惟該案僅扣得夾鏈袋三只、玻璃吸食器二支及吸管一支(已處理完畢),此有八十七年度檢總管字第八八四七號扣案物品清單一紙附於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五四五二號卷可稽,並未扣得聲請人所稱重約○‧四公克之安非他命一包,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非有據,應予駁回,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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