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91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柯仲宜 債務人 蕭漢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貳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逾期總金額百分之一按日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參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以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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