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職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原告h○○
T○○宇○○F○○W○○玄○○甲甲○y○○Q○○甲辛○地○○壬○○Z○○B○○巳○○K○○Y○○u○○r○○亥○○L○○辰○○A○○p○○丑○○g○○庚○○甲丙○M○○f○○q○○甲丁○午○○酉○○t○○c○○n○○D○○辛○○m○○E○○x○○b○○卯○○R○○O○○未○○z○○e○○l○○黃○○天○○v○○甲○○i○○甲庚○丙○○癸○○S○○甲己○H○○丁○○U○○s○○戊○○a○○j○○N○○己○○乙○○I○○o○○J○○甲戊○d○○申○○V○○子○○C○○宙○○戌○○G○○w○○P○○寅○○X○○k○○前列八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乙○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 律師
蘇儀騰 律師 李彥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職金事件,本院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為夏維廉,繼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甲乙○,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並經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1.原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到職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被告於民國96年底公告員工福利方案,原告均依上開方案中優退方案辦理優退離職,約定申請優退之員工,依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二個月平均工資,計付優退員工退職金,其計算應以員工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乘以年資換算之基數,平均工資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並應將被告給付原告所有經常性給付納入計算。
2.原告等自任職以來,無論被告前年度盈虧,亦不問各員工考績優劣,所有員工均按其前年度在職期間,固定核發一個月工作獎金。原告所提出之萬泰商業銀行整體獎酬制度(以下簡稱「2W專案」),其中重點摘要第7點亦記載,年度全薪係包含13個月月固定薪及變動獎金,Q&A第9點亦記載「公司目前的月固定薪是12個月的月薪+1個月的工作獎金」,足見此項給付為經常性給付應計入平均工資。被告所述曾有
4名受降等處分之員工未獲發該年度工作獎金一節,係因雇主行使懲戒權所致,不影響工作獎金之性質。是以工作獎金應以其半數計入平均工資,據以計算原告之退職金(詳如附表1之a)。
3.未休假補償金為被告依工作規則第47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所給予之補償薪資,亦為工資之一部,亦應以其半數計入平均工資,據以計算原告之退職金(詳如附表1之b)。
4.詎被告並未將工作獎金、未休假補償納入計算平均工資,僅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已付退職金,致有如附表1所示請求金額之短少,爰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1.被告之優退方案分兩階段,第一階段適用於資深員工、第二階段適用於非資深員工。依優退方案,退職金之計算方式為,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月平均工資之退職金,未滿半年以半年計,已滿半年以一年計,於退職生效日後一個月內給付。其中第二階段優退方案之問答集中,業已明確表示計算退職金時,所謂平均工資係指最近六個月工資的平均,計入工資項目包括本薪、各項加給、餐費、固定津貼、加值班費、業務推廣獎金,並不包含工作獎金及未休假補償金。原告編號2至5、7、8、15至17、21、23、24、36、38、41至43、49、83至87合計共23人係第二階段優退員工,於申請優退時即已明知問答集之內容,仍依規定申請優退,自不得請求將工作獎金、不休假補償計入退職金。
2.工作獎金部分,被告於84年以前並未制訂正式之年度獎金發放要點,僅有相關簽呈可參照;84至89年度均有各該年度之年度獎金發放要點;89年以後並未按年制訂年度獎金發放要點,除要點有修改外,其餘則依前一年度之年度獎金發放要點發放,是以被告90年度之年度獎金係依據89年度之年度獎金要點發放,91、93、94及95年度之年度獎金,則係依據92年度之年度獎金要點發放,96年度則有該年度之年度獎金要點。工作獎金之發放與否及金額多寡,向來取決於被告公司該年度之業績及盈餘,由人事部門提出簽呈申請,並以發放時仍在職者為限,經主管核准後發放,並非所有曾提供勞務之員工均可依在職月數比例享有,且員工若當年度曾受處分,被告將不發給工作獎金,事實上亦曾有員工因受降等處分而未能領取87年度工作獎金。由此可知工作獎金並非勞務之對價,係被告依習俗發給三節獎金,依法不計入工資。被告工作規則第35條亦明定,工作獎金屬非經常性給與,視被告業績及盈餘情形彈性發給,自不得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3.未休假補償金係屬為改善勞工生活而基於單方目的具勉勵、恩惠性給與,並非勞工工作給付之對價,亦不屬經常性給與,不得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被告於97年度專案優惠退職方案作業辦法亦已明白告知。
4.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1.被告於96年底公告員工福利方案,其中優退方案約定申請優退之員工,依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予2個月平均工資,計付優退員工退職金,其計算應以員工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乘以年資換算之基數,平均工資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2.原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到職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嗣於如附表所示退職日依上開優退方案申請優退離職,被告已給付如附表所示已付退職金。
四、本件應審酌之點為:1.原告退休時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金額,亦即,工作獎金、未休假補償金應否計入平均工資?2.原告得請求之退職金差額為何?
五、被告97年度專案優惠退職方案作業辦法(以下簡稱優退方案)第5條規定,退職金之計算方式為「依申請人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月平均工資。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此有優退方案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3至205頁)。查退職方案中並未就「平均工資」一詞予以定義,是以依通常文義解釋,應認為其所稱「平均工資」,即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稱之平均工資。次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倘屬雇主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勞工工作之對價,與經常性給與有別,不得列入工資範圍內。是以原告請求將工作獎金、不休假獎金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其退職金差額,須以該工作獎金、未休假補償金係制度上應認為屬原告因工勞務付出所必然可獲得之報酬,無論雇主獲利情況、營運計畫如何均必須支付,而非僅雇主可視情況斟酌給予之勉勵、恩惠性質給與,始足當之,合先敘明。
(一)工作獎金應否計入平均工資
1.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10條第
2款明文列舉,不屬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者,包括獎金在內;而其所稱獎金,則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原告所主張之工作獎金,既已名之為「獎金」,文義上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之規定,自須其性質上得認為與上開各項獎金有相當區隔,始可認為其不在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之排除範圍內。
2.原告主張被告發放工作獎金之依據,87年以前為每年制訂之「年度獎金發放作業要點」,87年工作規則制訂後,每年仍訂有「年度獎金發放作業要點」(本院卷第268頁),惟被告陳稱被告於84年以前並未制訂正式之年度獎金發放要點,僅有相關簽呈可參照;84至89年度均有各該年度依人事管理委員會決議訂定之年度獎金發放要點;89年以後並未按年制訂年度獎金發放要點,除要點有修改外,其餘則依前一年度之年度獎金發放要點發放,是以被告90年度之年度獎金係依據89年度之年度獎金要點發放,91、93、94及95年度之年度獎金,則係依據92年度之年度獎金要點發放,並提出80、82、83年度簽呈(缺81年度簽呈)、84至89年度年度獎金要點、92、96年度年度獎金要點為證(本院卷第127至128、214至219、236至265頁)。經查,被告既已提出84年迄今歷年之發放依據及簽呈、年度獎金要點,核與被告所述相符,應以被告之主張為可採。至於缺漏81年度簽呈一節,考量81年迄今年代久遠,且該年度獎金早已發放完畢,文件保存縱稍有疏漏,亦屬常情,80、82至84年度既均以簽呈發放,81年度衡情亦當如是,是以尚不影響被告上開主張之可信度,併此敘明。
3.以被告自創行迄今,每年度均以簽呈或年度獎金發放要點處理工作獎金之發放事宜此一事實,已顯見年度獎金之性質迥異於經常性給與之薪資。蓋若屬薪資或其他經常性給與,即不容被告再有任何斟酌之空間,豈有另上簽呈或每年依人事管理委員會決議制訂要點始得發放之理。
4.再者,細觀上開各年度簽呈、年度獎金發放要點之記載,80至83年之工作獎金數額不定,自0.5月至2月不等,且發給要件有限制報到及在職時間者、有未明文設限者、有限發放當日仍在職且日常工作表現無重大缺失者、有限制重要業務執行不力及嚴重影響行譽者不發等要件,各年度要件均有出入。84至87年則以12月底在職之編制內員工,發放日仍在職者為限,工作表現無重大缺失,服務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額之獎金,並明文考成核列「稍差」以下、年度功過相抵後仍有記大過處分者、或受降薪、降等、免職處分者不得發給年度獎金,88年以後則將消極要件改為因弊案受降薪、降等或免職處分者不得發給年度獎金,金額仍為一個月薪額,89年以後將受領資格改為發放日仍在職之編制內員工,並增訂工作獎金得分次發放之規定,96年度則明文得分次於當年中秋節前次年農曆春節前發放。足見雖被告84年以後所發放之工作獎金數額雖均為一個月月薪,然要件上仍略有修正(88年以後刪除考成核列「稍差」以下、年度功過相抵後仍有記大過處分二項消極要件),並非始終不變,且無論何一年度均有消極要件之規定,雖該消極要件之規定甚為寬鬆,然究非每位員工必可領得。原告亦自陳歷年來有4、5位員工因受處分而未獲得該年度工作獎金(本院卷第169頁),被告88年1月20日簽呈亦記載,87年度有3名員工因受降等處分而依規定不發給工作獎金(本院卷第37至38頁),益證工作獎金之發放確為被告得斟酌員工個人表現發放之恩惠性給與,與工資係員工付出勞務即可獲得之報酬,無再視其他因素斟酌之餘地者,尚屬有間;原告雖主張該等員工係因受懲戒而無法領得工作獎金,然查,員工若已受降薪、降等、免職處分,即顯示雇主已行使懲戒權,要無於其既定處分外再另施以扣薪處分(如依原告主張,工作獎金屬於薪資,則不發工作獎金等同扣薪),此尤以員工所受之處分為降薪者,其不合理更為顯然(蓋其無異受雙重降薪處分),是以原告主張工作獎金與個人表現無涉,尚非有據。
5.又,被告據以核發各年度工作獎金之簽呈及年度獎金發放辦法,其簽呈日期、制訂日期幾乎均在當年度12月份或次年度1月份(僅89年度年度獎金發放要點制訂時間在9月25日,然該年度係將工作獎金修正為得分次發放),其中公布88年年度獎金發給作業要點之函文,尚明確記載「由於明年農曆春節(88年2月5日)時間較早,各項考核作業及獎金發放準備時間極短,為期於春節前順利完成獎金發放,員工各人績效獎金擬提前預作分配」等語(本院卷第254頁),更足見被告之工作獎金發放時間歷年來均係配合於農曆春節前發放(89年度以後至少亦有部分係在農曆春節前發放)。以此發放時間,與一般企業發給年終獎金之時程完全符合;且自84年制訂年度獎金發放要點以來,均以發放日仍在職之員工為限,若屬薪資,縱員工於發薪日前離職,雇主亦應比例計付薪資,斷無因此即不發該月薪資之理。依上述發放時間及發放資格,均顯見工作獎金之性質應屬雇主得自行斟酌是否發給之恩惠性給與,與屬經常性給與之工資迥然有別。
6.原告雖主張被告歷年來不問盈虧均發給相當於一個月薪資之工作獎金,然查,恩惠性給與所須考量之因素,法律並無明文規定,雇主固得依當年營運狀況決定是否發給,或每年視情況調整數額,然若雇主選擇無論盈虧均僅發給一個月,惟仍考量其他因素(如員工有無遭降薪、降等、免職、發放時是否在職),且每年斟酌是否發給,亦不得執此即謂此工作獎金即必屬工資而非獎金。
7.原告復以被告2W專案載明每年固定薪12+1個月,主張工作獎金應屬經常性給與,然查,原告自陳2W專案僅係被告委託外部企管公司製作之資料,於開會時發放給各科室主管,然陳稱曾要求主管轉交員工(本院卷第169頁),惟原告並未就被告曾將2W專案內容公告或轉交員工一節為舉證,自無從認2W專案之內容為業已正式實施之內容。雖2W專案中有每年固定薪13個月之記載,然此既僅為外部企管公司製作供主管開會參考之文件,並未正式公告或實施,自無法僅憑其用語斷定工作獎金之性質,況依被告多年來事實上對絕大多數員工均發給1個月工作獎金之情況,2W專案作為過去之事實描述,尚稱相符,惟若執此即謂被告每年均有發給年薪13個月之義務,尚有未洽。
8.綜上,依被告發放歷年工作獎金之依據、時期、斟酌之因素等,可知雇主對工作獎金之發放與否確實每年均有重新考量之機會,且於員工業已付出勞務後,尚得斟酌其他事實決定發放與否,揆諸前開說明,應認為其性質屬恩惠性給與,與一般企業之年終獎金相近,無從認為係屬經常性給與,從而,原告主張其為工資之一部,應計入退職金云云,要屬無據。
(二)未休假補償金得否計入退職金
1.原告主張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被告工作規則第47條亦規定,「行員之特別休假餘年度內未休假日數不得超過得休假日數之二分之一,其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本行應予補償薪資」,是以不休假補償應屬經常性給與。
2.然查,上開被告工作規則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之規定內容實屬相同,僅就員工得請領不休假補償之日數設有上限而已,是以就日數上限以外之發放要件,應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為同一解釋。經查,依上述規定核發不休假工資,與勞基法第39條所定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日工作者,加倍發給工資之情形,尚屬有間。前者係指勞工未排定特別休假,致年度終結未能休畢而按未休日數換取以日薪折算之給與;後者則指特別休假已經排定,但屆期仍繼續工作而支領加倍工資而言。申言之,勞工於年度內既未排定特別休假,其繼續工作僅能認係在正常工時內提供勞務,不能指為在特別休假日工作。據此,雇主因年度終結勞工未休畢特別休假,所給與勞工之金錢,當非勞工於年度內繼續工作之對價,僅能認係補償勞工未能享受特別休假所給與之代償金。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可知,特別休假係為獎勵勞工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而設,具有免除勞務之恩惠性質。是僱主因勞工未能享受特別休假而給與代償金,應認係勉勵勞工長期繼續工作之恩惠性給與。而僱主有無需要勞工犧牲特別休假為其工作,非必逐年相同;勞工於每一年度終結,是否均有未休畢之特別休假而得支領代償金,亦非固定。可見勞工因年度終結未休畢特別休假而受領給付,並不具備經常性。準此,雇主因勞工未休特別休假所給付之金錢,無論名稱及計算標準為何,均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亦不具經常性,自與勞基法所規定得算入平均工資之工資意義不同。因此,被告因原告年度終結未能休畢特別休假,而發給按日薪計算之未休假工資,即不能認係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自不能計入核算原告退休金之平均工資內。原告以前詞主張被告應將之計入,並據以請求被告補給退職金差額云云,並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未將其工作獎金、不休假補償金計入平均工資,致產生如附表所示之退職金差額,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到職日│退職日│退職金│已付退職金│請求金額│├──┼────┼──────┼──────┼──────┼──────┼──────┤│1│h○○│80年11月25日│97年4月1日│3,981,483元│3,580,665元│400,818元│├──┼────┼──────┼──────┼──────┼──────┼──────┤│2│T○○│87年12月1日│97年9月1日│1,186,080元│1,105,320元│80,760元│├──┼────┼──────┼──────┼──────┼──────┼──────┤│3│宇○○│90年5月21日│97年9月1日│815,370元│756,495元│58,875元│├──┼────┼──────┼──────┼──────┼──────┼──────┤│4│F○○│87年12月1日│97年9月1日│1,201,660元│1,115,500元│86,160元│├──┼────┼──────┼──────┼──────┼──────┼──────┤│5│W○○│83年7月4日│97年8月1日│2,206,436元│2,070,368元│136,068元│├──┼────┼──────┼──────┼──────┼──────┼──────┤│6│玄○○│82年5月21日│97年2月6日│2,047,200元│1,929,450元│117,750元│├──┼────┼──────┼──────┼──────┼──────┼──────┤│7│甲甲○│88年6月21日│97年8月1日│1,336,688元│1,221,358元│115,330元│├──┼────┼──────┼──────┼──────┼──────┼──────┤│8│y○○│87年10月17日│97年8月1日│1,279,980元│1,186,140元│93,840元│├──┼────┼──────┼──────┼──────┼──────┼──────┤│9│Q○○│91年11月1日│97年8月1日│2,663,986元│2,418,000元│245,986元│├──┼────┼──────┼──────┼──────┼──────┼──────┤│10│甲辛○│80年11月1日│97年8月1日│4,355,094元│3,919,078元│436,016元│├──┼────┼──────┼──────┼──────┼──────┼──────┤│11│地○○│90年8月11日│97年8月1日│1,299,200元│1,191,372元│107,828元│├──┼────┼──────┼──────┼──────┼──────┼──────┤│12│壬○○│90年8月11日│97年8月1日│1,033,466元│954,800元│78,666元│├──┼────┼──────┼──────┼──────┼──────┼──────┤│13│Z○○│90年8月11日│97年7月1日│1,754,112元│1,624,304元│129,808元│├──┼────┼──────┼──────┼──────┼──────┼──────┤│14│B○○│83年10月3日│97年5月1日│2,498,440元│2,290,512元│207,928元│├──┼────┼──────┼──────┼──────┼──────┼──────┤│15│巳○○│85年3月4日│97年9月1日│1,254,900元│1,142,500元│112,400元│├──┼────┼──────┼──────┼──────┼──────┼──────┤│16│K○○│84年7月4日│97年9月1日│1,451,277元│1,341,765元│109,512元│├──┼────┼──────┼──────┼──────┼──────┼──────┤│17│Y○○│87年10月17日│97年8月1日│1,310,640元│1,199,040元│111,600元│├──┼────┼──────┼──────┼──────┼──────┼──────┤│18│u○○│83年10月3日│97年6月1日│2,370,424元│2,196,124元│174,300元│├──┼────┼──────┼──────┼──────┼──────┼──────┤│19│r○○│84年5月8日│97年8月1日│2,093,769元│1,957,878元│135,891元│├──┼────┼──────┼──────┼──────┼──────┼──────┤│20│亥○○│83年7月4日│97年7月16日│2,148,900元│1,997,143元│151,757元│├──┼────┼──────┼──────┼──────┼──────┼──────┤│21│L○○│85年3月4日│97年8月1日│1,525,950元│1,418,250元│107,700元│├──┼────┼──────┼──────┼──────┼──────┼──────┤│22│辰○○│81年1月13日│97年5月23日│2,869,977元│2,675,277元│194,700元│├──┼────┼──────┼──────┼──────┼──────┼──────┤│23│A○○│87年3月20日│97年9月16日│1,160,565元│1,053,528元│107,037元│├──┼────┼──────┼──────┼──────┼──────┼──────┤│24│p○○│87年6月9日│97年8月1日│1,545,579元│1,433,586元│111,993元│├──┼────┼──────┼──────┼──────┼──────┼──────┤│25│丑○○│80年11月26日│97年8月1日│2,959,394元│2,744,072元│215,322元│├──┼────┼──────┼──────┼──────┼──────┼──────┤│26│g○○│81年1月21日│97年8月1日│2,668,422元│2,473,500元│194,922元│├──┼────┼──────┼──────┼──────┼──────┼──────┤│27│庚○○│82年7月21日│97年8月1日│4,218,852元│3,740,150元│478,702元│├──┼────┼──────┼──────┼──────┼──────┼──────┤│28│甲丙○│82年11月15日│97年7月19日│1,801,800元│1,672,560元│129,240元│├──┼────┼──────┼──────┼──────┼──────┼──────┤│29│M○○│81年2月28日│97年8月1日│2,224,728元│1,992,639元│232,089元│├──┼────┼──────┼──────┼──────┼──────┼──────┤│30│f○○│84年10月23日│97年7月18日│2,255,292元│2,087,800元│167,492元│├──┼────┼──────┼──────┼──────┼──────┼──────┤│31│q○○│81年7月6日│97年8月1日│2,527,800元│2,345,211元│182,589元│├──┼────┼──────┼──────┼──────┼──────┼──────┤│32│甲丁○│83年10月14日│97年7月17日│2,730,420元│2,531,844元│198,576元│├──┼────┼──────┼──────┼──────┼──────┼──────┤│33│午○○│84年11月14日│97年7月31日│1,263,938元│1,175,200元│88,738元│├──┼────┼──────┼──────┼──────┼──────┼──────┤│34│酉○○│82年7月16日│97年8月1日│2,961,244元│2,741,392元│219,852元│├──┼────┼──────┼──────┼──────┼──────┼──────┤│35│t○○│91年11月1日│97年7月25日│2,812,050元│2,539,350元│272,700元│├──┼────┼──────┼──────┼──────┼──────┼──────┤│36│c○○│87年12月1日│97年8月1日│1,230,920元│1,130,440元│100,480元│├──┼────┼──────┼──────┼──────┼──────┼──────┤│37│n○○│93年1月5日│97年8月1日│1,103,580元│962,290元│141,290元│├──┼────┼──────┼──────┼──────┼──────┼──────┤│38│D○○│87年4月12日│97年8月1日│1,128,834元│1,038,534元│90,300元│├──┼────┼──────┼──────┼──────┼──────┼──────┤│39│辛○○│82年12月1日│97年5月1日│2,195,916元│2,031,678元│164,238元│├──┼────┼──────┼──────┼──────┼──────┼──────┤│40│m○○│84年7月4日│97年8月1日│1,591,218元│1,481,409元│109,809元│├──┼────┼──────┼──────┼──────┼──────┼──────┤│41│E○○│87年10月17日│97年8月1日│1,279,920元│1,172,160元│107,760元│├──┼────┼──────┼──────┼──────┼──────┼──────┤│42│x○○│91年8月5日│97年8月1日│577,332元│536,736元│40,596元│├──┼────┼──────┼──────┼──────┼──────┼──────┤│43│b○○│91年7月22日│97年8月1日│620,425元│576,446元│43,979元│├──┼────┼──────┼──────┼──────┼──────┼──────┤│44│卯○○│83年7月4日│97年7月24日│1,800,842元│1,665,847元│134,995元│├──┼────┼──────┼──────┼──────┼──────┼──────┤│45│R○○│81年1月22日│97年8月1日│2,428,280元│2,245,122元│183,158元│├──┼────┼──────┼──────┼──────┼──────┼──────┤│46│O○○│87年4月12日│97年8月1日│1,768,368元│1,633,107元│135,261元│├──┼────┼──────┼──────┼──────┼──────┼──────┤│47│未○○│87年4月12日│97年8月1日│1,299,627元│1,205,127元│94,500元│├──┼────┼──────┼──────┼──────┼──────┼──────┤│48│z○○│87年4月12日│97年7月26日│1,643,334元│1,512,903元│130,431元│├──┼────┼──────┼──────┼──────┼──────┼──────┤│49│e○○│87年4月12日│97年8月1日│1,262,709元│1,180,032元│82,677元│├──┼────┼──────┼──────┼──────┼──────┼──────┤│50│l○○│87年4月12日│97年8月1日│1,241,604元│1,136,394元│105,210元│├──┼────┼──────┼──────┼──────┼──────┼──────┤│51│黃○○│87年4月12日│97年8月1日│2,041,683元│1,883,028元│158,655元│├──┼────┼──────┼──────┼──────┼──────┼──────┤│52│天○○│87年4月12日│97年8月1日│1,890,294元│1,739,472元│150,822元│├──┼────┼──────┼──────┼──────┼──────┼──────┤│53│v○○│87年4月12日│97年8月1日│1,300,152元│1,200,927元│99,225元│├──┼────┼──────┼──────┼──────┼──────┼──────┤│54│甲○○│87年4月12日│97年8月1日│1,830,486元│1,695,393元│135,093元│├──┼────┼──────┼──────┼──────┼──────┼──────┤│55│i○○│87年4月12日│97年8月1日│1,833,825元│1,687,224元│146,601元│├──┼────┼──────┼──────┼──────┼──────┼──────┤│56│甲庚○│87年4月12日│97年8月1日│1,425,606元│1,315,125元│110,481元│├──┼────┼──────┼──────┼──────┼──────┼──────┤│57│丙○○│87年4月12日│97年5月1日│2,066,665元│1,872,200元│194,465元│├──┼────┼──────┼──────┼──────┼──────┼──────┤│58│癸○○│87年4月12日│97年7月22日│1,127,931元│1,035,510元│92,421元│├──┼────┼──────┼──────┼──────┼──────┼──────┤│59│S○○│87年4月12日│97年8月1日│1,918,350元│1,773,807元│144,543元│├──┼────┼──────┼──────┼──────┼──────┼──────┤│60│甲己○│87年4月12日│97年6月17日│2,031,351元│1,874,733元│156,618元│├──┼────┼──────┼──────┼──────┼──────┼──────┤│61│H○○│87年4月12日│97年8月1日│1,507,464元│1,383,963元│123,501元│├──┼────┼──────┼──────┼──────┼──────┼──────┤│62│丁○○│87年3月2日│97年5月1日│2,993,519元│2,740,450元│253,069元│├──┼────┼──────┼──────┼──────┼──────┼──────┤│63│U○○│87年4月8日│97年7月22日│2,006,739元│1,850,100元│156,639元│├──┼────┼──────┼──────┼──────┼──────┼──────┤│64│s○○│87年4月12日│97年8月1日│1,757,826元│1,611,645元│146,181元│├──┼────┼──────┼──────┼──────┼──────┼──────┤│65│戊○○│87年4月12日│97年8月1日│1,114,176元│1,024,632元│89,544元│├──┼────┼──────┼──────┼──────┼──────┼──────┤│66│a○○│87年4月12日│97年7月22日│1,887,039元│1,749,489元│137,550元│├──┼────┼──────┼──────┼──────┼──────┼──────┤│67│j○○│87年4月12日│97年8月1日│1,040,424元│964,341元│76,083元│├──┼────┼──────┼──────┼──────┼──────┼──────┤│68│N○○│87年7月2日│97年9月1日│1,682,793元│1,558,200元│124,593元│├──┼────┼──────┼──────┼──────┼──────┼──────┤│69│己○○│83年10月3日│97年7月8日│2,374,596元│2,174,116元│200,480元│├──┼────┼──────┼──────┼──────┼──────┼──────┤│70│乙○○│80年11月28日│97年8月16日│3,523,828元│3,260,600元│263,228元│├──┼────┼──────┼──────┼──────┼──────┼──────┤│71│I○○│80年11月28日│97年7月1日│2,746,214元│2,558,092元│188,122元│├──┼────┼──────┼──────┼──────┼──────┼──────┤│72│o○○│80年11月30日│97年8月1日│3,099,406元│2,884,084元│215,322元│├──┼────┼──────┼──────┼──────┼──────┼──────┤│73│J○○│82年10月5日│97年7月22日│2,044,290元│1,874,700元│169,590元│├──┼────┼──────┼──────┼──────┼──────┼──────┤│74│甲戊○│81年1月7日│97年8月1日│2,565,368元│2,367,964元│197,404元│├──┼────┼──────┼──────┼──────┼──────┼──────┤│75│d○○│85年11月15日│97年1月1日│4,884,901元│4,515,935元│368,966元│├──┼────┼──────┼──────┼──────┼──────┼──────┤│76│申○○│84年10月16日│97年7月1日│3,279,220元│2,940,224元│338,996元│├──┼────┼──────┼──────┼──────┼──────┼──────┤│77│V○○│91年11月1日│97年5月15日│2,305,342元│2,138,084元│167,258元│├──┼────┼──────┼──────┼──────┼──────┼──────┤│78│子○○│81年6月15日│97年6月21日│2,496,582元│2,311,518元│185,064元│├──┼────┼──────┼──────┼──────┼──────┼──────┤│79│C○○│87年10月1日│97年8月1日│1,175,260元│1,095,920元│79,340元│├──┼────┼──────┼──────┼──────┼──────┼──────┤│80│宙○○│85年9月25日│97年6月1日│7,393,750元│6,578,000元│815,750元│├──┼────┼──────┼──────┼──────┼──────┼──────┤│81│ 林惠卿 │81年11月9日│97年8月1日│2,040,000元│1,824,000元│216,000元│├──┼────┼──────┼──────┼──────┼──────┼──────┤│82│G○○│81年7月6日│97年7月15日│3,807,870元│3,501,861元│306,009元│├──┼────┼──────┼──────┼──────┼──────┼──────┤│83│w○○│86年12月22日│97年11月1日│1,277,518元│1,184,832元│92,686元│├──┼────┼──────┼──────┼──────┼──────┼──────┤│84│P○○│85年6月10日│97年11月1日│1,834,273元│1,698,573元│135,700元│├──┼────┼──────┼──────┼──────┼──────┼──────┤│85│寅○○│94年8月8日│97年11月1日│286,762元│266,581元│20,181元│├──┼────┼──────┼──────┼──────┼──────┼──────┤│86│X○○│88年11月1日│97年11月1日│772,992元│718,398元│54,594元│├──┼────┼──────┼──────┼──────┼──────┼──────┤│87│k○○│93年11月15日│97年11月1日│336,184元│313,120元│23,0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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