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INRISHYLANCINO選任辯護人莊宇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被告之辯護人具狀表示已和告訴人友茗企業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就起訴事實為認罪之表示,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宋雲淳
法官魏小嵐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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