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0841號債權人 莊献隆 債權人 李金湧 債權人 陳家駒 債權人 洪黃瑞枝 債權人 林常榮 債權人 王冠華 債權人 陳秀玉 債權人 王喜雀 債權人 夏榕生 債權人 吳靜授 債權人 張見熊 前列十一人共同債務人 涂富川 法定代理人陳春
一、債務人應向㈠債權人莊献隆、李金湧、陳家駒、洪黃瑞枝各給付新台幣參佰參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㈡債權人林常榮給付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㈢債權人王冠華給付新台幣玖佰玖拾伍萬元,㈣債權人陳秀玉、王喜雀、夏榕生、張見熊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㈤債權人莊献隆、吳靜授各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萬參仟柒佰伍拾元,㈥債權人王冠華、陳家駒、洪黃瑞枝各給付新台幣肆佰參拾伍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㈦債權人李金湧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萬柒仟伍佰元,㈧債權人林常榮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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