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6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