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乙○○
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秀治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乙○○
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秀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