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乙○○
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秀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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