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67號上訴人即原告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韻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萬1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258元,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