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小字第246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富茗
被告 陳靜瑩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8月24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張莉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小字第246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富茗
被告 陳靜瑩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8月24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