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51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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