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149號債權人 莊長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建隆全興油漆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係以票據關係或借款關係請求。
㈡提出系爭支票(票據號碼:STA0000000、STA0000000、
STA0000000、STA0000000、ST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台端如係依票據關係向發票人即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請求
給付票款及利息,依法須提示後始得請求,故應提出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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