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88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陳柏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彭思函 即彭
  鈺真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714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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