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10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債 務 人 陳宥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0134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5,18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W001346。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