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忠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6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6樓,查獲被告蔡忠任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下稱A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3月21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3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往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公司113年12月10日出具之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曾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1月23日釋放,而被告所犯A案,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犯,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所犯A案,依法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3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見毒偵卷第123至124頁)、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見單禁沒卷第7、9頁)在卷可稽。
㈡而被告經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65至71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見核交卷第13頁)在卷供參,足認被告經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實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因其內所殘留沾黏之毒品殘渣量微而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將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且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與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球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71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見核交卷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