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1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政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佳臻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佳臻所有坐落高雄○○○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2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民國108年11月11日借款新臺幣50萬元、30萬元部分,請提出加速條款。
三、催告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李佳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保證人 張永裕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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