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國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張珈禎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