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68號聲請人 秦華祥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秦中長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街○號7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1月2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秦中長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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