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睿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睿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睿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1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附表編號
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附表編號5、
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爰衡 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次)│有期徒刑1年1月(7次)│有期徒刑1年1月(24次)│├──────┼───────────┼───────────┼───────────┤│犯罪日期│107年1月6日(11次)│107年1月4日(3次)、│107年1月27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2日(7次)、││││107年1月17日(2次)、│107年1月13日、││││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18日(4次)、│││││107年1月21日(11次)│├──────┼───────────┼───────────┼───────────┤│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1114、28468│年度偵字第2512、4290號│年度偵字第2357、4195、│││號││4487、448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7年度訴字第3192號│107年度訴字第562號│108年度訴字第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3月27日│108年5月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7年度訴字第3192號│107年度訴字第562號│108年度訴字第66號││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1日│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備註│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編號3-4:經臺灣苗栗地│││31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定│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3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次)│├──────┼───────────┼───────────┼───────────┤│犯罪日期│107年1月12日(2次)、│107年1月26日(2次)│107年1月26日(4次)│││107年1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357、4195、│年度偵字第461號│年度偵字第461號│││4487、4488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8年度訴字第66號│108年度訴字第917號│108年度訴字第9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2日│108年6月12日│108年6月12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8年度訴字第66號│108年度訴字第917號│108年度訴字第917號││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7日│108年7月15日│108年7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備註│編號3-4:經臺灣苗栗地│編號5-6: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17號判決定應執行│││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有期徒刑1年7月│││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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