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176號
原   告  薛家鈞
被   告  薛學良
       薛國治
       薛博仁
       薛博夫
       薛百凱
       薛曾素珠
       薛條源
       薛朝宗
       薛朝信
       薛志麟
       薛佐承
       薛勝貴
       薛杉輝
       薛杉寅
       薛杉旗
       薛杉昭
       薛天正
       薛逢富
       薛逢春
       薛仁宏
       薛明德
       薛明俊
       薛富雄
       薛海龍
       薛賢修
       薛麗紋
       薛清茂
       薛清忠
       薛文正
       薛政煌
       薛萬發
       薛派欽
       薛翔升
       薛朝和
       薛明泉
       薛明吉
       薛志瑞
       薛日昌
       薛日森
       薛濟懷
       薛重惠
       薛鴻敏
       薛明智
       薛耀豐
       薛耀昆
      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薛國泉
被   告  薛世暉
      薛行㨗
       薛宇宏
       薛耀庭
       薛仲亨
       薛郭勸
       李艷
       薛靜瑜
       薛百淇
       薛長榮
       薛景雄
       薛欽智
       薛光智
       薛淑紘
       薛純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被告薛志麟、
薛佐承、薛勝貴、薛賢修、薛麗紋、薛朝和應就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將前開土地予以變賣,所
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97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
91㎡×土地公告現值39,500元/㎡×原告應有部分8595/69120=
446,9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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