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東鋒彩色印刷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奕瑞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94年12月31日│6,983元│AR0000000│3996-9│││司張義淵│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002│奕瑞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94年12月31日│6,300元│AR0000000│3996-9│││司張義淵│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003│奕瑞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94年12月31日│3,518元│AR0000000│3996-9│││司張義淵│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004│奕瑞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94年12月31日│75,000元│AR0000000│3996-9│││司張義淵│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005│奕瑞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94年12月31日│5,513元│AR0000000│3996-9│││司張義淵│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006│奕瑞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94年12月31日│7,875元│AR0000000│3996-9│││司張義淵│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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