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釋懋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偵字第1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倪釋懋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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