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許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按月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整,每次逾期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智翔於109年7月15日,與聲請人簽訂之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正,期限自109年7月15日起至114年7月14日止。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百分之3.5計付利息外,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逾期狀態最高連續支付三期。詎料債務人繳款至109年9月14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之借款本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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