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河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河益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附表:受刑人黃河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竊盜│有期徒刑│99年11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1月│臺中│100年│100年2月│臺中地││││6月│20日│99年度偵│地院│度沙簡│24日│地院│度沙簡│21日│檢100││││││字第2786││字第18│││字第18││年度執││││││1號││號│││號││字第26│││││││││││││95號│├─┼───┼────┼────┼────┼──┼───┼────┼──┼───┼────┼───┤│二│施用第│有期徒刑│99年11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4月│臺中│100年│100年5月│臺中地│││一級毒│8月│18日│100年度│地院│度訴字│11日│地院│度訴字│2日│檢100│││品│││毒偵字第││第742│││第742││年度執││││││24號││號│││號││字第57│││││││││││││39號│├─┼───┼────┼────┼────┼──┼───┼────┼──┼───┼────┼───┤│三│施用第│有期徒刑│99年11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4月│臺中│100年│100年5月│臺中地│││二級毒│5月│19日│100年度│地院│度訴字│11日│地院│度訴字│2日│檢100│││品│││毒偵字第││第742│││第742││年度執││││││24號││號│││號││字第57│││││││││││││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