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9號
原告 陳冠銘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炳輝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被告 顏金陸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雨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