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9號

原告 陳冠銘

陳俊穎

楊明錫

謝鴻偉

林梅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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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炳輝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被告 顏金陸

張顏千鶴

黃百聖

顏子瑜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雨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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