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小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小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小字第68號原告 陳祥富 原告對被告劉慈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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