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勞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勞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再更㈠字第1號再審原告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壯源 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 律師再審被告 龔裕國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本院97年度勞上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於99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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