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612號債權人 盧貞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妍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Line對話紀錄之他方為債務人林妍紓之釋明資料。㈡提出債務人「林妍紓」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及債務人住所位於本院轄區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